各市級預算主管凯捷,市政府采購中心,各區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政府采購透明度,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及財政凯捷應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滬府令第65號)、《關於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以及《關於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積極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並重點規範和完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采購意向及采購結果公開。
上海政府采購網(www.zfcg.sh.gov.cn)是中國政府采購網在本市的分網,本市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規範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購網發布🙇🏽。
二🧛🏿♀️、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
(一)公示的範圍
采購項目屬於《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采購人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應在上海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采購預算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還應按規定報同級財政凯捷批準。
采購人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第三項規定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可不適用有關公示的規定。
(二)可以不公示的情形
采購項目已采用其他方式實施但采購失敗,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不再公示:
1. 采用其他方式采購時已依法公開發布采購公告▪️;
2. 只有一家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或實質性響應采購需求;
3. 無供應商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投訴,或質疑、投訴不成立的;
4. 不改變采購需求。
(三)公示的內容和期限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其公示內容和期限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對公示項目出具論證意見的專業人員應當為三人以上單數;專業人員不能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單位的工作人員😓。論證意見應當包括對采購需求是否包含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的內容🎳,以及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理由。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𓀇,其公示內容和期限參照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公示內容可不包含專業人員論證意見。
有關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其他事宜(包括對異議的處理等),按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政府采購意向公開
除以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方式實施的小額零星采購和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外,原則上🦡,按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均應當公開采購意向🤦🏿♂️。采購意向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原則上不得晚於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本市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具體實施步驟和其他工作要求按照《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滬財采〔2020〕10號)的規定執行。
四、政府采購結果公開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公告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結果。根據《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告內容應包含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詢價小組的推薦理由🧁📘。
在公告中標(成交)結果的同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且一並以書面方式告知未中標(成交)供應商未中標(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應商的商業秘密),前述原因包括以下與該供應商相關的內容: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情況及被認定為無效投標(響應)的原因,評審得分與排序🧕🏻👩🏼🚒,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詢價小組對該供應商的總體評價。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財政局
2020年11月5日